我国政府征地程序的内容有:
1、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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