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人员再就业企业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中已经明确规定上述种类的职工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行为所建立的应为劳动关系。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会对此种类职工的权益保护产生以下影响:
1、可以享受劳动者的劳动待遇,履行劳动者的劳动义务。包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2、与新用人单位就劳动行为产生的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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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