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认定这部分地面停车位归小区业主所有,而与开发商相关的物业公司,只能负责维护和管理。开发商要想获得这部分地上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必须符合《物权法》第六章中的有关“专有部分”的规定。为此,开发商必须要拿到三个条件,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必须能够办理产权登记。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这个硬伤,决定了地上停车第六章中的有关“专有部分”的规定。为此,开发商必须要拿到三个条件,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必须能够办理产权登记。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这个硬伤,决定了地上停车位不能成为《物权法》第六章第二条中的“专有部分”,开发商自然也就无法获得这些车位的产权。最终,这些车位被最高法认定为“共有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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