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级市是中国行政架构为副省级建制的省辖市,其行政级别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前身为计划单列市,其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行政级别为省部级副职。将部分城市定为副省级市,不仅有利于加快城市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而且有利于更好的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
副省级市的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不仅有利于加快城市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而且有利于更好的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
副省级市的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但是在行政区划类别上,副省级市仍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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