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街道并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级行政区划。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是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按照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政府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并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因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级别相当于乡级行是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按照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政府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并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因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级别相当于乡级行政区,但不属于乡级行政区,对应于农村和牧区的乡、民族乡、镇、苏木、民族苏木的人民政府以及县辖区的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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