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探望权的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应适用于损失确实存在的情形,该损失包括:
(1)财产损失:
如因探望子女的目的未能实现而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2)间接损失
如因未能探望子女而造成的误工损失;
(3)精神损失
因未能探望子女而造成的精神损害。
2、赔礼道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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