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验收归住建部管理,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于开发项目竣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的验收。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交付住宅的还须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如未出示上述相关资料,购房者可拒绝接房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验收房子时要注意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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