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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