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以下权利:平等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权,监督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活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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