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分别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在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取消了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准则没有出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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