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省长叫郡守、太守、州牧、观察使、承宣布政使司、巡抚。省长相当于布政使,从二品,掌一省之政;省委书记相当于巡抚,正二品或从二品。自元朝起开始划省而治,所以今天的省长只有对元、明、清三朝才有比较。古代省长的职责如下:
一、管辖全省民政各官及巡防、警备等队,并受政府之特别委任,监督财政、司法、行政及其他特别官厅之行政事务;
二、为执行法律、教令或依法律教令之委任,得发布省单行章程;
三、所辖地方官吏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反法令或妨害公益、侵越权限时,得停止或撤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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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县知事,由省长呈请大总统任免,并咨陈内务部;
五、受政府之特别委任,监督全省财政,有检查租税出纳及考核收税官吏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