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份之债的对外效力: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效力各自独立,对于按份债权而言,每个债权人仅对自己所享有的债权份额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而无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全部债物。
接受超过自己债权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应负的债务份额没有清偿义务。
(2)按份之债无内全部债物。
接受超过自己债权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应负的债务份额没有清偿义务。
(2)按份之债无内部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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