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可以中断。原则上,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1年,1年的起算点为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但是如果在这1年期间,申请人有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是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或者是对方同意履行义务,都可以适用时效中断。也即在发生上述事由时,劳动仲裁的时效重新起算。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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