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一般说来,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权利和义务载体的能力,这是从消极方面来理解权利能力的。学者认为应从积极的方面来理解权利能力概念,即应从行为能力中派生出权利能力。他认为,权利能力应当是指从事法律上有效的行为的,即应从行为能力中派生出权利能力。他认为,权利能力应当是指从事法律上有效的行为的能力。然而,用传达、代理和机关方面的问题来增加权利能力定义的负担,很难说是一种妥当的做法。以此方式达到的权利能力的相对化,有害而无益。故应当坚持传统定义。比如,《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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