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0条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涉及的处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遗失税务登记证属于“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理时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协调。
纳税人遗失税务证件,需要补办时需要填制《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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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账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