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后彩礼应当全额返还,如果存在部分彩礼在同居期间用于共同生活所消耗了的,这一部分彩礼可以不进行返还。
有下列情形的,法院会支持诉讼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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