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建设部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获取非法利益。根据这条规定,个人是不可以将共有房屋出租的公家将攻防分给个人,实际上是将供房租给个人,每个月个人需向公家交房租,个人与公家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租赁关系,但建设部门有颁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是可以依据承租房屋转租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以及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分析两项规定后一个规定对于出租公房问题有了适当的放松,但规定的原则是,如果个人将所租用的供房出租,前提条件是需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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