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一)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知,跨地区劳务派遣工的社保应该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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