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代表大会备案;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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