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在立案时须提交如下证据:
一、结婚证复印件;因结婚证遗失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二、原告曾提过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已出具裁判文书的,应提交该文书;
三、子女出生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四、争议财产清单及争议财产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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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债权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六、有生理缺陷的,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七、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