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须带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及交强险标志。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交强险标志的,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可以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交强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从2006年7月1日起,投保该险种的车辆须将保险标志贴在汽车的前挡风玻璃上,没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如摩托车、拖拉机等,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后,如被交管部门发现忘记携带保险标志及保单,将被处以20—200元不等的罚款;如果尚未投保,罚款数额为应缴纳保费的两倍,严重的还将面临扣留车辆并扣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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