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 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必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必须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如果什么都不干也就是章程中就规定不开展活动;没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必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必须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如果什么都不干也就是章程中就规定不开展活动;没有目标纲领,也就是没章程。这样的组织根本无法通过主管单位的审查。如果不经过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该组织本身就是违法组织,更不能接受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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