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抵押财产的物品,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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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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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因此,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以外,都可以作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