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是:
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生活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前者是指民主的制度、权利、结构、形式和程序均在法律制度中确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的完备形态;后者是指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均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真正实现广泛的民主;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环;“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制度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司法和行政活动中普遍地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国家的法律秩序稳定,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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