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熙宁二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了北宋积贫的现象。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于元丰八年神宗去世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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