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清政府代表奕劻、李鸿章与英、美、俄、法、德、意、日、奥、比、西、荷十一国外交代表,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于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辛丑条约》有中文、法文两种文本,以法文本为准,共有12款,另加19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
1、中国对各国赔款4.5亿两白银,价息合计超过9.8亿两白银,并以关税和盐税等作抵押;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的人民在界内居住;
3、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4、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
5、外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他应办的通商事项,清政府概允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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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惩办“首祸诸臣”;
7、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
8、清政府对德、日道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