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前抽逃出资,会被以公司名义要求前补足,如不补足会面临诉讼,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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