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坚持一户一宅、法定面积和在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农户到本镇街道)范围内其他村调剂、购置旧房取得的宅基地,可予以确权发证。
2、非农户口的居民或者华侨,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原住宅产权无异议),经住宅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确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确权颁证。
3、非本村集体成员通过继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占用了农村宅基地的,因为房屋和宅基地不能分割,这种情况,是可以按规定发证的。但要在《土地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上备注上权利人为本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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