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费对于需要修建战时防空地下室的建筑收取。
按照《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在当前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的情况下,收取人防建设费,是筹集人防建设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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