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也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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