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经济特区,分别是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喀什和霍尔果斯。
1979年4月邓小平首次提出要开办出口特区,后于1980年3月,出口特区改名为经济特区,并在深圳加以实施。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1988年4月,海南建省、成立海南经济特区。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会议上中央正式批准喀什和霍尔果斯设立经济特区。截至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共有七个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的主要特点有:
1、在国内划出一定地区,一般选择在港口附近、交通方便的地方,以有利于货物流转,节省费用,降低成本;
2、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推行开放政策,并采用减免关税办法,吸引外资;
3、为外商创造方便安全的投资环境,订立优惠条例和保障制度;
4、产品以外销为主;
5、集中管理,特区行政管理机构有权制定因地因时制宜的特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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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区内企业享有相当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