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学生学籍时需做下列工作: 1、开除学生由政教处出示材料,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开除学生前由政教处事先通知家长。 3、开除学生在校内公布。 4、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材料由教务处保存。 5、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向驻地街道和派出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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