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其他车辆不准超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或行人应当让行。
(3) 路遇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如与自车交会,应提前缓行于公路右侧;如是要超越自己,则应迅速减速,靠右行驶,并做出让超表示。无论是会车还是被超,都要积极主动地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提供交通方便;
(4) 在交叉路口,绿灯开启,自车可以通行,当遇横向驶来的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时,自己仍要立即停驶,等待它们通过后,才可重新起步。若发现车后警笛鸣响、标志灯闪亮时,应立即打消驶向路左道口的意图,并靠路右停车避让,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起步左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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