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亏损是我国国营企业发生亏损时,由国家预算或上级部门拨款弥补的部分。国营企业的计划亏损由国家在当月一次或分次拨款弥补;超计划亏损以及经营性亏损,须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国家弥补。弥补亏损在“利润分配”帐户核算。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借 (增) 记“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 记“利润分配”科目。
弥补亏损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 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当纳税年度内企业取得的收入可以弥补前五年的亏损总额,无论前五年是否全部发生亏损,本年度的收入只能弥补此前五年内发生的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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