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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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业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