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形象和执法力度大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印象是什么——未满十六周岁杀人不犯法”!相信很多人都听过或说过这样的话,这种深入人心”的概念持续不下二十年,为什么?1、该法模糊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本质和标准;2、该法减轻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约束力;3、该法未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罚力度;4、执法层面未明确该法的执法主体和执法界限,导致法律层面无人管;5、对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面对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未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二、立法层面与立法精神《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时间是1991年9月,实施时间却拖到了2007年6月。(2012年一次小修订)。其间1999年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什么1991年颁布?一方面配合计划生育政策,想想那时候农村对女婴女童的态度;一方面因为义务教育法刚颁布实施的效果不理想;还有那个时候严打,确实有很多量刑过重的问题。当然最重要的原因是敏感词,我就不说了,想想时间,懂的自然懂。去看看该法的内容就能大致明白了。说白了,就是一部应相关政策而诞生的行政管理办法,而非一部实实在在的法律(依法治国的观念那时候还没提出来呢!),基本都是指导性条文,对于违法行为没有明确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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