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是商品房,回迁房自然是应当商品房。拆迁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经济适用房,回迁房的性质一般不是商品房。
回迁房最终确认的产权性质,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若回迁房的性质为商品房及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
第二、若回迁房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合同的效力则按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如果回迁房的房屋性质还未确定,因该房屋性质无法确定,故该类合同的效力尚无法确定,当事人可在房屋产权性质确定后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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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