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是对食品经营者贮存和检查食品的专门规定。如果违反了这项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是对食品经营者贮存和检查食品的专门规定。如果违反了这项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止,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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