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控设备属于电子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旧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新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3、锅炉参照机器设备处理,折旧年限为10年,按5%残值率计算(如果是三资企业则税法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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