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步骤:
1、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省林业厅;
3、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业用地即可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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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用地申请;
2、提供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3、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4、提供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