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军事法院管辖。如果只有一方是军人的离婚诉讼,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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