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4)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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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6)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