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书证。
手机短信应属于书证的范畴,书证指的是以其内容来证明与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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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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