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作用是对象化了的税收职能,是行使税收职能产生的效果,是税收职能与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相结合的产物。它是有条件的,具有因时因地而异的特点,可以随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由于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的作用也就存在着广度和深度上的差别。在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制度下,税收为实现统治阶级的国家职能发挥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税收为实现社会主义国家职能发挥作用。在同一社会制度下,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和政治条件的差异,税收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例如中国,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税收作用主要是贯彻党的“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配合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步骤、有条件、有区别地利用、限制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国家积累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
2、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税收的主要作用表现为:为社会主义国家筹集大量财政资金,贯彻国家经济政策,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调整协调社会主义经济利益,调节分配关系;在对外经济往来中,维护国家权益;参与国民经济的管理,监督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作用有应当发挥的作用和际发挥的作用之分。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税收能够发挥的作用和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挥的作用,是有区别的。税收实际发挥的作用,除了客观的政治经济条件以外,还取决于人们对税收职能作用的主观认识、掌握和运用。认识正确,运用得当,才有可能建立、健全与客观政治经济条件相适应的税收法制,从而使税收发挥较大的作用。反之,就只能发挥较少的作用甚至发生反作用。因此,必须正确认识税收的作用,将税收应当发挥的作用全部、充分地体现在税收法制中,使税收真正成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同税收职能相适应,税收作用可以从大的方面表述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调节经济的作用和监督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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