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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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和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和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百分之十七,税率的调整基本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