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改税是将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大部分改为征收所得税。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国家和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为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有必要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形式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缴纳税金,从而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法固定下来。利改税改革分两步进行,最后扩展到整个税制改革。早在1979年1月,湖北省老河口市的15户地方国营企业率先进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试点。随后,全国部分地区和行业的数百户国营企业相继被列为试点单位。国务院在总结试点经验,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多方面利弊权衡的基础上,决定于1983年7月在国营企业中普遍推行利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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