鹦鹉科(所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物种,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此,买卖大型鹦鹉涉嫌犯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鹦鹉科品种的数量标准情节严重为6只,情节特别严重为10只。
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这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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