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义务有:出资的义务;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分担亏损的义务;竞业禁止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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