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强制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当事国可以决定是否发表声明决定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但一经声明接受,法院便有强制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
规约当事国可随时做出声明,对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一国对上述条款的接受与否,由其国家自行决定,具有“任意性”,因此,该条款称为“任择条款”,但是,一经声明承认这种管辖,就具有“强制性”。因此,该条款所行使的管辖称为“任意强制管辖”。
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接受了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权,但多数国家在接受强制管辖权时附有各种各样的保留。如有的国家规定只将某些特定案件提交国际法院管辖;有的国家规定只将与某些特定国家之间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管辖。这些保留削弱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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