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条例,印染厂偷排污水的处罚有: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第四十八条:当场处罚时,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不停止当场执行;第四十九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政监察人员依法作出罚款的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五十条: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决定罚款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书面告之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代收罚款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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